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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2015年1月21日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8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18年8月10日被易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1月1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9日,在被告人蔡某某租住的保定市公园时代小区2号楼1单元105室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0袋,经称重该10袋冰毒疑似物分别为115克、102.10克、89.19克、25.50克、3.07克、5.31克、2.90克、0.85克、9.18克、21.43克。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01、02、03、04、05、06、07-1、07-2、07-3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08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保定市丽景华庭小区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

3、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保定市丽景华庭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和李振吸食毒品。

4、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保定市丽景华庭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和门亚丹吸食毒品。

5、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保定市丽景华庭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和安康吸食毒品。

6、 2018年6月下旬的4天内,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唐县阳光蓝座小区6号楼6单元101室内容留蔡某某吸食毒品4次。

7、 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唐县阳光蓝座小区6号楼6单元101室内容留蔡某某吸食毒品。

8、 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白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唐县阳光蓝座小区6号楼6单元101室内容留蔡某某吸食毒品。

9、2018年8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唐县隆昌大酒店506房间内容留蔡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甲基笨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蔡某某、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蔡某某、赵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平

2019年5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赵某某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物品及光盘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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