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1********,汉族,文盲,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蔡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1********,汉族,文盲,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南皮县**乡,盗窃李某某家5000余斤玉米轴,每斤价值0.45元,共价值2000元。
2.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乡**村,盗窃滕某某家6000余斤玉米轴。每斤价值0.45元,共价值2700元。
3.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大仁村路口,205国道东。盗窃刘某某7000余斤玉米轴,每斤价值0.45元,共价值3150元。
4.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村,盗窃张某某家6000余斤玉米轴,每斤价值0.45元,共价值2700元。
5.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象村,盗窃赵某某8000余斤玉米。每斤价值:0.45元。共价值3600元。
6.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镇**村,盗窃刘某甲家2000余斤玉米轴,每斤价值 0.45元。共价值:900元。
7.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镇**村,盗窃李某甲家6000余斤玉米粒,每斤价值:0.9元。共价值5400元。
8.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镇**村,盗窃高某某家6000余斤玉米轴,当晚二人驾驶三码车拉着盗窃来的6000余斤玉米,来到了孟村县中涨沙村快速路北的瑞章粮食收购点,两个人把玉米轴脱成粒后,是5192斤玉米粒,当时按每斤价值0.89元,共卖得赃款4672元。
9.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黄骅市**镇**村,盗窃刘某乙家5000斤玉米轴,每斤价值:0.45元。共价值:2250元。
10.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窜至沧县**镇**村,盗窃庞某某蓝色福田NULL五星三码自卸车一辆,价值:12375元(已发还)。
11.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蔡某某盗窃孟村**村一台停用的100千伏安的农用变压器,变压器价值16490元(已发还)。
12.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蔡某某盗窃孟村**村一台停用的100千伏安的农用变压器,变压器价值16490元(已发还)。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2727元,被告人蔡某某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赵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5、扣押物品清单、玉米买受人的记账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流窜多地,多次作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蔡瑞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炳红
检察官助理:杨若梅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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