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3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8********,汉族,高中文化,旭某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9********,汉族,本科文化,旭某某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曾用名:包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0********,汉族,高中文化,旭某某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技术工人,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水务公司班组长,户籍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房。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包某某、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旭某某公司(另行处理)老厂区位于本市**区**路**号,该企业在压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油及含油废物。2018年起,在明知公司产生的废油污已渗漏流入雨水管道后,被告人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王某甲及环保工人包某某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彻底解决,消极履职长期放任油污流入雨水管道,导致雨水井内油污积存,油污直接通过雨水管道对外排放,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9年5月28日,对旭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雨水总排口排放的液体为危险废物,本案案发。当日下午,**水务公司派遣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处理旭某某公司雨水井内的油污,班组长沈某某违反公司操作规程,擅自决定用泵将雨水井中含废油污的废水抽出,直接排放至雨水总排口,加速对外环境的污染。
当日晚间,被告人沈某某、包某某在旭某某公司被抓获,同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自动投案,同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自动投案。
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雨水总排口排放的液体为危险废物。案发后,旭某某公司对厂区雨水管网等开展整改,目前排污指标经检测基本正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关于移送旭某某压铸公司部分案件调查材料的函、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经现场检查发现旭某某公司雨水总排口排放液体为危险废物的情况。
2.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四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书证关于旭某某公司废水样品中矿物油测定结果的说明、危险废物认定意见,证实旭某某公司老厂区雨水总排口排放的液体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旭某某公司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实2018年起,旭某某公司雨水井内即存在油污渗漏情况,但相关人员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
5.书证工作情况,证实旭某某公司雨水管道接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道,管道内雨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河道内。
6.证人钱某某均、王某乙、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处理旭某某公司雨水井内的油污时,违反公司操作规程,擅自用泵将雨水井中的废水抽出,直接排放至雨水总排口。
7.书证管道冲洗流程图、培训记录表、培训会议记录,证实**水务公司对管道冲洗流程的具体规定以及对被告人沈某某的培训情况。
8.书证情况说明、补充说明、旭某某公司雨水管网整改方案等,证实案发后旭某某公司对雨水管网进行整改的情况。
9.书证办案说明、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测试报告、上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案发后经旭某某公司整改,厂区内土壤、废水和雨水排放指标基本正常。
10.书证营业执照、公司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旭某某旭某某公司组织架构、副总经理岗位职责、岗位职责书,分别证实旭某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包某某在旭某某公司的任职情况与岗位职责。
1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三份、回函一份,分别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包某某、沈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12.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包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分别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包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旭某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蔡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包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包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怡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包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五百八十七页、随案移送材料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湿湿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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