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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王某某,以每万元每天利息150元,向金某某出借15000元,借条金额为30000元,扣除首期利息2250元,押金1500元,服务费500元,金某某实际到手只有10750元。后金某某分七期共支付给蔡某某利息15750元。2018年4月蔡某某伙同王某某,以30000元的借款金额诉至黄岩区人民法院,同年7月19日法院判决借款人十日内返还原告30000元。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星期利息700元,向赵某某出借6000元,借条金额为20000元,扣除首期利息900元,服务费300元,赵某某实际到手只有4800元。后赵某某支付给蔡某某利息900元。2018年4月,蔡某某伙同陈某某,以20000元的借款金额诉至黄岩区人民法院,同年5月法院判决借款人十日内返还原告20000元。

3、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以每星期利息1000元,向杨某某出借5000元,借条金额为10000元,扣除首期利息1000元,杨某某实际到手只有4000元。后杨某某陆续支付给蔡某某利息共计5000元。2018年4月,蔡某某伙同陈某某,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诉至黄岩区人民法院,同年5月4日法院判决借款人十日内返还原告10000元。

4、2019年7月26日,蔡某某以每天利息100元,向牟某某出借5000元,借条金额为10000元,扣除押金1000元,服务费500元,牟某某实际到手3500元。

5、2019年6月19日,蔡某某以每天利息100元,向张某某出借3000元,借条金额为5000元,扣除服务费100元,后张某某支付给蔡某某利息1700元和本金1000元。

6、2019年3月15日,蔡某某以每天利息160元,向戴某某出借10000元,借条金额为20000元,扣除家访费、资料费等800元,押金1000元,戴某某实际到手8200元,后戴某某陆续支付给蔡某某利息共计14000多元。

7、2019年5月26日,蔡某某以每天利息100元,向黄某某出借3000元,借条金额为10000元,扣除家访费500元,后黄某某陆续支付给蔡某某利息3000多元。

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借条、收条、法院民事执行卷宗(民事起诉状、借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牟某甲、牟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牟某某、张某某、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在部分诈骗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方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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