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刘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3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2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盐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山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甲、邓某甲五人在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盐山县**镇**村毕某某的废弃砖厂,共同投资进行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的生产活动。由蔡某某提供技术,带领干活,王某某负责盯现场、记账,赵某某、邓某甲、刘某甲偶尔去现场干活或查看。经鉴定,炼油产生的蒸馏釜残属于危险废物,炼油现场地面油泥是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土壤。至2019年6月19日被环保部门查封,共排放危险废物41吨左右。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记账本一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甲均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蔡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秀云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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