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场**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明知“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的失足少女吴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为未成年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微信为联络手段,以人民币700元的嫖资介绍吴某某与嫖客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房进行性交易。
2020年3月25日1时许,蔡某某用摩托车将吴某某接送到**酒店,吴某某与陈某某在酒店内嫖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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