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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75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号。2016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日再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号。2017年9月1日因吸毒被怀集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3月5日又因吸毒被怀集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因此被处以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南海区**镇**酒吧娱乐期间,与男子罗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罗某某的同伴祝某某随手举起四方凳想掷向蔡某某那方,被同一方男子制止并推开。被告人蔡某某见状,拿起吧台上的啤酒瓶、玻璃杯砸向罗某某、祝某某等人,随后还持啤酒瓶跨过18号卡座围栏冲过去砸罗某某、祝某某。同时,被告人梁某某也手持啤酒瓶绕过18号卡座参与追打罗某某、祝某某等人。两被告人的行为致罗某某、祝某某身体受伤。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罗某某、祝某某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邹某某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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