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12月2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 14曰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丁、冉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路一民房二楼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经营期间,该赌场提供扑克牌供各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被告人从赌局中按比例收取堂钱,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拉纠集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收取堂钱并为参赌人员开门。同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及参赌人员冉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许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郑某某、陈某丙、张某甲、邱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黄某甲、李某某、严某某、张某乙、黄某乙,收缴扑克牌、赌资人民币28981元。至案发时止,该赌场共计非法牟利约人民币40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向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扑克牌、骰子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吴某某等21人的证言、同案人陈某丁、冉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现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42.卷宗四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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