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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戚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盐城市亭湖区**雕刻门市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区**路**号**苑**幢**室。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盐城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号,住盐城市大丰区**雅郡****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戚某某为牟利,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要求,在盐城市亭湖区**雕刻门市部内先后伪造、变造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签发的《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1份,并出售给被告人蔡某某,合计获利人民币300元。

另外,侦查机关在盐城市亭湖区**雕刻门市部还查获被告人戚某某伪造的大丰区第三人民医院印章、大丰区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办事处盐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各1枚。

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的微信账号、聊天截图、11张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构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共同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区**路**号**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大丰区**雅郡**幢**单元**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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