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 月至9 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孝感市乾坤大道“乾坤名城”小区一楼房一楼的租住屋内,提供麻将桌、扑克等赌具,先后邀约张某甲、张某乙、徐某乙等人,采取打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抽头盈利六千余元。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在孝感市乾坤大道“乾坤阳光”小区租用2栋14楼1402室内,提供麻将桌、扑克等赌具,先后邀约张某甲、张某乙、徐某乙等人,采取打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抽头盈利一万余元。
2017 年12 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孝感市北京路桂桥家具城附近一民房内,提供麻将桌、扑克等赌具,先后邀约张某甲、黄某某、曾某某等人,采取打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抽头盈利。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3350****;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887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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