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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彭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道**段**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期**栋**单元**号楼**号。2005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2月2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撤销前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的判决,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杰娃”,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4********,汉族,职高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道**段**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鼎业兴城**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乡**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光棍”,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新民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2018年4月8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花园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六妈”,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齐猫儿”,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蒋某某、彭某某、宛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申某某等10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另案已诉)、彭某某、薛某某(另案已诉)纠集宛某某、罗某甲罗某某等人在宜宾市叙州区缇香湾附近农户住所、宜宾市叙州区柑子园小区麻将馆、宜宾市翠屏区观斗山隧道附近农场等地,多次组织开设赌场,且安排人员联系场地,抽水、接送赌客,并以“赌场抽水”和“放高利贷”的方式从中盈利。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等人随意殴打赌场赌客,且在赌客无力偿还赌债时,组织人员采取恐吓、堵门、在聊天软件散布侮辱性内容等方式暴力讨债,方法极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开设赌场罪

2019年3月末,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罗某乙,后罗某乙瞒着其母亲潘某某,将其开设在宜宾市叙州区柑子园小区麻将馆以每次300元-500元的租金,租借给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用于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宛某某、吕某某等人帮助清点、管理水钱;被告人宛某某、彭某某、罗某甲罗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赌局结束后,向赌客发放100-200元参赌费用。

2019年4月初,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宜宾市叙州区缇香湾小区附近农户住所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宛某某、吕某某帮助清点、管理水钱;被告人彭某某在赌场内帮助管理赌场秩序,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被告人罗某甲在赌场内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被告人张某甲带领肖元芬等多名赌客到赌场内参赌,每次带队获利400元,并介绍被告人申某某、张某乙2人在赌场内开车接送赌客,每人每次获利1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王玉强、蒋某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附近农场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参赌。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宛某某、吕某某二人帮助清点、管理水钱;被告人彭某某在赌场内帮助管理赌场秩序;被告人罗某甲在赌场内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被告人张某甲带领冯某某等赌客到赌场内参赌,每次带队获利400元,并介绍被告人申某某、张某乙2人在赌场内开车接送赌客,每人每次获利100元。

被告人蔡某某、王玉强、蒋某某实施上述开设赌场行为十余次,每次从中抽头渔利2-3万元;被告人罗某乙将其母亲潘某某开设的麻将馆租借给蔡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带领赌客到上述赌场参加赌博,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被告人申某某、张某乙开车接送赌客到上述赌场约20余次,分别获取非法利益2000余元;被告人宛某某在赌场内帮助管理水钱及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在赌场内帮助管理水钱,获取非法利益1000余元;被告人彭某某、罗某甲罗某某在赌场内向赌客发放高利贷,分别获取非法利益10000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4月以来,被害人王某乙在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开设在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叙州区柑子园、叙州区缇香湾小区附近的赌场内赌博,期间王某乙向被告人蔡某某借款40万用于偿还赌债。2019年5月23日22时许,王某乙老公陈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蔡某某,告知其其不会归还该赌债,并提出在自己家中解决。挂断电话后,陈强报警。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王某某、彭某某、宛某某四人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与警察一起进入王某乙家中,调解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激烈争执后,从王某某家厨房中拿出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威胁陈某某要求其还钱。后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教育。2019年5月26日、6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又到王某某家门口敲门,要求其偿还借款。2019年5月31日、6月11日,彭某某又前往王某某父母所在的龙湾小区楼下,使用扩音喇叭催促王某某还钱。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和发送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逼迫王某某尽快还钱,且在自己朋友圈内发送带有侮辱王某某的催债文字及王某某的私人及家庭生活照片。

2019年上半年,参赌人员林某某在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邱场镇的赌场参赌时,因帮另一赌客作证其是否下注与被告人蔡某某和薛某某发生口角,后被薛某某辱骂和殴打。事后,林增琴得到3500元赔偿。

2019年4、5月份,参赌人员陈某乙在位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斗山赌场赌博,在准备离开时,因停放于赌场门口的车辆被王某某车辆挡住不能通行,便在赌场外谩骂,后王某某从赌场内出来,对其辱骂和殴打。事后,陈某乙得到2000元赔偿,并被告知不要报警。

(三)违法事实

2011年初,被害人祝某某在长宁某赌场内输钱后,将自己的川******长城车向被告人蔡某某抵押借款3.4万元。2011年4月份,又在赌场内向被告人蔡某某借款11万元用于赌博(天息5分)。后祝某某偿还被告人蔡某某5万元,剩余68000元未还。后祝某某用备用钥匙将抵押给被告人蔡某某的长城汽车开到广州务工。2012年9月,祝某某回到宜宾被告人蔡某某带禹某某等人将其带至上江北岷江桥下进行殴打。当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又将其带至上江北戎州宾馆,派禹某某看管,禁止其离开。次日10时许,又与禹云飞将祝某某带至叙州区中渡口都邦茶楼继续要求其偿还债务。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蔡某某等人抓获。

2019年4月1日,廖某某在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柑子园赌场内向被告人蔡某某借款9000元用以赌博。当日赌局结束后,廖某某无法还清借款,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宛某某等人强行将其带至赌场楼下催要借款,并进行威胁,在廖某某承诺还钱和哀求后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与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蔡某某、蒋某某、彭某某、宛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申某某等10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在刑罚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申某某、张某乙、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宛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阳

张浩

检察官助理:倪泽中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宛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1399090****)、张某甲(1878314****)、申某某(1389098****)、张某乙(1880831****)、吕某某(1330909****)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散页6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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