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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张某某销售假药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快递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复方羚定喘胶囊”,在海城市、大石桥市的集贸市场销售。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在海城市感王镇集贸市场被查获,侦查人员当场在蔡某某处扣押“甲茸壮骨通痹胶囊”8瓶、“复方羚定喘胶囊”12瓶,在购买人高某某处扣押“复方羚定喘胶囊”1瓶,在张某某处扣押“甲茸壮骨通痹胶囊”66瓶、“复方羚定喘胶囊”65瓶。

经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甲茸壮骨痛通痹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定义,是药品,该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无现行有效的批准文号和合法生产厂家,是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两种药按假药论处。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对外销售两种假药的单价为每盒25元或3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到海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药品外观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汇款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违法药品管理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广生

检察员:李新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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