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张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452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私企法人代表,住海门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门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6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住海门市**街道**路**号**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门市海门**街道**村**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10月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因支付柴油金额问题对陈某乙心生不满,遂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于2019年6月8日凌晨3时许,驾驶苏FQ709N号汽车至海门市**街道**河东侧100米叉河边堆场,冒充执法工作人员并以报警相威胁,敲诈陈某乙得款人民币20000元,赃款由四被告人均分。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多次讯问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于2019年8月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多次讯问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胡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其春

检察官助理:黄心灵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