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派出所管内,现住松原市**县**村。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有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派出所管内,现住松原市**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5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将张某某带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市场**栋**室孙某2(孙某某的姐姐)的家中,由被告人孙某某看管至2019年5月1日。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到正茂市场与孙某某共同看管张某某两日,非法剥夺被害人张婉莹的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萌茁
曹 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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