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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周某某虚假诉讼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律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4********,汉族,专科文化,泉州市**中心在职干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路**号**东苑**幢**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5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蔡某甲因停供其名下万达写字楼4套房屋的购房按揭款,被中国建设银行泉州鲤城支行起诉至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被告人蔡某甲为了后期能参与上述房产拍卖款的执行分配,经与被告人周某某预谋,以周某某向蔡某甲购买的上述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为由,由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丰泽法院起诉被告人蔡某甲及蔡某甲妻子林某某。丰泽法院于次日经调解结案,以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蔡某甲和林某某应返还周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861880.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5日,丰泽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提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鲤城法院)参与分配。鲤城法院在执行尤某某与蔡某甲、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将被告人周某某列入蔡某甲、林某某被执行财产的分配对象,于2019年7月1日制作980068元财产分配方案,被告人周某某实际分配金额为511127元,该分配款现暂扣于丰泽法院。

2019年5月22日,尤某某向丰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房屋买卖系虚假交易。同年7月18日,丰泽法院以周某某与蔡某甲、林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将案件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查处。同年8月7日,被告人蔡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约定地点等候处理。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丰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鲤城法院出具的财产分配方案、周某某等人的中信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6月24

附:

1. 被告人蔡某甲、周某某现在家候审(139********、1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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