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 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坝**-**(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 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 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街**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庙**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 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奥陶纪水云台小区路边一处变电箱,通过剪刀剪断后窃得电缆线约20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505元。
2020年5月9日晚上、5月12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 周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阳光国际小区门口、万盛区**镇**村**坪**号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丈量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 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重庆市万盛区**街**栋**-**,联系电话:1369641****);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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