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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叶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花园**栋**期**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村**花园**栋**期**房,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叶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新冠疫情爆发,口罩成为防控传染病的紧俏物资。

2020年1月30日早上,胥某某安排其妻子欧阳某某在被告人蔡某某处购进一批N95型口罩。蔡某某要其丈夫叶某甲寻找货源。被告人叶某甲知道其堂弟叶某乙处和老乡邓某某处还有一批N95型口罩。于是,叶某甲分别联系叶某乙和邓某某采购口罩。经商定,叶某甲以2元一个的价格从叶某乙处购进某某系列高效防尘口罩2290个(某某系列高效防尘口罩,型号是:3600,滤材:N95,执行标准GB2626-2006、适用范围: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五金化工、卫浴等相关行业,生产日期:2014年4月15日,有效期是三年,制造商是:广州市**用品有限公司);以6.5元一个的价格从邓某某处购进某某系列高效防尘口罩4800个(某某系列高效防尘口罩,型号是:3600,滤材:N95,执行标准GB15979-2002、适用范围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五金化工、卫浴等相关行业,生产日期:2016年11月20日,有期期二年,制造商是:广州市**用品有限公司)。叶某乙在销售该批口罩时明确告知叶某甲,该口罩已过期,只能自用。邓某某在销售该批口罩时,告知叶某甲,该批口罩已经放了好几年了,可能过期了。

蔡某某和叶某甲找到货源后,将上述口罩以10元一个的价格出售给胥某某夫妇,销售金额为70900元。蔡某某为掩盖产品过期的事实,用棉签蘸酒精涂改了过期口罩外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当日,欧阳某某委托其姐夫付某某开车去广东佛山蔡某某处取口罩于次日10时许返回岳阳县。随即,胥某某和欧阳某某将口罩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被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该局共计查扣胥某某和欧阳某某所持有的口罩6953个(包含已销售的600个),其中生产日期是2014年4月15日批次的2217个,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20日批次的4736个,这些口罩均已超过有效使用期,且所有口罩的外包装上标具的生产日期均有明显的涂改痕迹。

经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超过有效期的口罩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叶某甲家属向岳阳县公安局退缴了709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和蔡某某销售过期的防尘口罩,金额达到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公安机关扣押叶某甲违法所得7.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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