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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兰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雇请被告人兰某某、唐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街**宿舍**幢**室出租房内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在QQ群上开设赌博群,以“时时彩”、“幸运飞艇”赌博网站的开奖数据为参考,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参赌。赌场经营期间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224932.8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6792元。

2019年10月22,被告人蔡某某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琳

检察官助理:周维娜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号**花园**幢**室;被告人兰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村**幢**室;被告人唐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号**幢**单元**室;

2.起诉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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