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中午,宋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河间市**镇**村**饭店吃饭喝酒,宋某某将所在饭店及驾驶车辆等情况告知钱某某(已判刑)、梁某甲(已判刑)等人,后被告人蔡某某、侯某某与钱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已判刑)五人驾驶两辆车,赶往**村,其中钱某某所驾驶车辆系李某某(已判刑)提供。行驶至河间市**镇**村时,钱某某、蔡某某、侯某某三人开车故意撞停王某甲酒后驾驶的车辆,钱某某等人以王某甲喝酒为由索要钱财,宋某某装作与钱某某等人不认识从中调解,后王某甲赔偿钱某某等人4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蔡某某家属、侯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侯某某及同案犯钱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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