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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赌“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柳树门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3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至宁波市鄞州区东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家属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退缴赃款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谭某某、张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舒碧蕾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现均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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