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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何坤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坤,绰号“幺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77********,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何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何坤、韩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行至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春华市场内,三人尾随被害人杨某某,韩某某趁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交与蔡某某,三人得手后迅速离开。后三人将手机销赃获款350元,并分赃耗用。经物价评估,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2020年4月13日,蔡某某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23日何坤被民警抓获。何坤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规劝韩某某投案。当天,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8日,蔡某某、何坤、韩某某向被害人赔偿5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何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何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何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何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何坤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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