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严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9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号**栋**房。因本案,2019年9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利用其之前在某公司工作创建的微信号,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添加了被害人赵某某的微信,并且将该微信号包装成与自己当时的女朋友严某某相同的名字,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是江苏人,是一名在校学生,就读于江西理工大学。自此,被告人蔡某某开始利用这一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网络聊天。被告人蔡某某为了更好地让被害人赵某某信任自己,并且能够开通微信零钱功能,进行下一步的行骗活动,与被告人严某某商量并使用被告人严某某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了该微信号。期间,为了让被害人赵某某相信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该微信号编造的“严某某”的形象,被告人蔡某某会将网络博主的照片发给被害人赵某某谎称是自己的照片,被告人严某某则会通过电话语音的形式让被害人赵某某更加相信与自己网恋的女友身份,并且,被告人严某某提供了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与银行卡供被告人蔡某某接收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的资金。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该微信号以与被害人赵某某恋爱的名义,通过编造各种虚假花钱名目,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共计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严某某在2016年8月11日之前,即未满18周岁时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共计64091元),并且将钱都转入了被告人严某某的支付宝与银行卡中,之后再由被告人蔡某某将钱转出用于与被告人严某某的共同开支以及个人开支。

2019年9月9日18时许、2019年9月12日凌晨30分许,公安人员分别在赣州市章某某**镇**路**号和赣州市章某某**镇**网吧将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告人严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赵某某农业银行卡流水、严某某建设银行卡流水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严某某在2016年8月11日之前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