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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丁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路**号,住青岛市即墨区**庄**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底,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伙同孙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城阳区**庙**单元**户实施“荐股诈骗”,通过建立QQ聊天群,由一人扮演股票大师,其他人扮演托儿的方式骗取QQ群内其他股民信任,随后以推荐股票为由诱使王某某、胡某某等30余名被害人缴纳会员费,共计骗取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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