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蔡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石河子市,身份证号码659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新城街道绿园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库尔勒市开发区金地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6月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蔡某因和被害人刘某某有感情纠葛,在刘某某位于库尔勒市圣马润泽园*号楼*单元*室门口守候时,趁刘某某开门之机抱住其身体冲进该室内厨房,二人争吵中蔡某持厨房里的一把木柄银色四方菜刀向刘某某头部、面部等多处砍了十余刀致其倒地。后蔡某拿出一把折叠刀时,与刘某某同在家中的其女儿任某(现年8岁)见状上前拉住蔡某的衣服并哀求其停止伤害,刘某某趁此要求任某离开现场向对门邻居求救报警。经鉴定,刘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左眼眶外侧壁及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耳廓皮肤软组织裂伤、右手环指及小指皮肤软组织裂伤、右手小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小指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蔡某及家属已向刘某某支付3.5万元医疗费用,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和检查及辨认笔录和照相、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9年10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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