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蔡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甘H*****号机动车沿**县**镇**村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疫情防控点时,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现蔡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报警,随即蔡某又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返回**疫情防控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蔡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3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照萍
检察官助理:陆国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