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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放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曾于2012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20年10月19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2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号一楼夹层的家中,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意图放火自杀,因火势较大难以忍受便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被告人蔡某某放火造成上述楼栋一楼夹层至二楼楼梯烧垮,一楼半东侧面积为2.8米*3.9米的房间四壁可见明显火烧烟熏痕迹,房间门口地面烧穿。公安机关于次日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被害人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宗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 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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