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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陈某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81********,汉族,中专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出租房。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盐城市大丰区**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大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巷**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桂江及被害人沈某某、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6年底,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索要债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采取殴打他人、锁门阻工、高音喇叭喊话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

2013年底至2016年底,被告人蔡某某为索要债务,与徐某某、丁某某等人多次在盐城市大丰区**镇**园区**制衣厂、盐城市大丰区**镇**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村**组许某某家等地,采取殴打、摔茶瓶、踢门等方式滋扰、恐吓他人。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参与全部作案12起,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10起,被告人丁某某参与作案4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底至2015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蒋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在蒋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镇**园区**制衣厂内,采取木棒敲打缝纫机台子、摔碎工人茶瓶等方式,扰乱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 

2.2014年底至2015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蒋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蒋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镇**园区**制衣厂内踢坏办公室门,并与工人发生争执,扰乱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 

3.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蒋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徐某某至蒋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镇**园区**制衣厂,在索债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与蒋某某发生争执,并对蒋某某进行殴打。  

4.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蒋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蒋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镇**园区**制衣厂内,采取拉闸断电、拳头敲打缝纫机的方式,扰乱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葛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采取贴身紧跟、拦截的方式对葛某某进行滋扰,影响其正常生活。

6.2014年6 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葛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采取拦截、贴身紧跟等方式对葛某某进行滋扰,并对葛某某进行殴打、踩碎其眼镜。

7.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葛某某索要债务,在葛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镇**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采取锁大门、阻拦施工等方式,扰乱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8.2014年6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葛某某索要债务,在盐城市大丰区**镇**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办公室门撬坏。

9.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许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村**组许某某家,采取堵门的方式对许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滋扰。

10.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为向许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村**组许某某家门口,采取高音喇叭喊话、门上喷漆等方式对许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滋扰。

11.2016年8月8月,被告人蔡某某为向沈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徐某某在沈某某经营的盐城市亭湖区**路**房地产公司,采取哄闹、拦截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沈某某正常办公及生活。   

12.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为向沈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徐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路**房地产公司,采取拦截、堵门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沈某某正常办公及生活。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信息、银行汇款凭证、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束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沈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非法拘禁

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为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纺织厂、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浴室等地非法限制葛某某、顾某某的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均参与全部作案2起,被告人丁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分别参与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与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纺织厂,非法限制葛某某人身自由8个小时。

2.2016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浴室、盐城市大丰区**浴室、盐城市大丰区**小区顾某某家等地,非法限制顾某某人身自由7余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顾某某进行殴打。

被告人丁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接处警信息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丁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部分,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拘禁罪部分被告人蔡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范某某、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殷楠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891469****;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出租房,联系方式1337523****;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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