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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蔡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3********,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号。被告人蔡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蔡某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沿蒙某市余兴路由蒙某火车站方向往蒙某城区方向行驶,当天5时27分许,行驶至余兴路维新村路段时,其车头右侧与沿中央隔离花坛左侧有轨电车道逆向行驶由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右前部相撞,造成龚某某受伤后送医院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报警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伤头面部、胸部及四肢等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2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主动到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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