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蔡方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71973********, 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广东**有限公司仓储部经理,暂住本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镇**道**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海波,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方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方明于2016年9月在本市洪梅镇氹涌村打麻将时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31岁,河南省信阳市人),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蔡方明每月给张某某生活费,后因张某某赌博输钱,蔡方明又提供钱款供张某某还赌债。2018年12月初,由于蔡方明经济紧张不能满足张某某要求,二人产生矛盾。2019年1月12日13时许,张某某主动联系蔡方明,蔡方明约张某某晚上见面,张某某要求蔡方明给1万元。当天18时许,两人一起外出吃晚饭后,张某某索要1万元,蔡方明表示钱不够,两人为此吵架,后各自回自己的出租房。蔡方明对张某某的态度感到生气,于当天21时许给张某某发微信,约定在张某某的出租房见面。当天22时许,蔡方明来到洪梅镇**村**街**号(**楼),在楼下小巷捡了一块砖头藏在后腰处衣服里面,准备教训张某某。蔡方明进入张某某租住的**村**街**号(**楼)**房,两人交谈时张某某坚持要蔡方明当天给她1万元,蔡方明非常生气,就拿出砖头击打张某某的头部,还抓住张某某的头部往墙上撞击,张某某当即反抗并呼救,两人厮打在一起。后来张某某挣脱蔡方明,想跑去开门,蔡方明拿起床上枕头边的一把剪刀向张某某捅刺,刺中张某某的胸骨上窝、右颈部、右胸部等部位,张某某受伤倒地。后房东和邻居将**房的房门踹开,将张某某抬出并打120、110报警。蔡方明留在**房内,被到场的民警带回审查。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3日5时56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被锐器刺中颈部及右胸部致右侧颈内动脉破裂及右肺中叶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蔡方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方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2019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方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柒册(含检察卷)。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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