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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文海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蔡文海,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汕尾市海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司机广东省海丰县**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文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蔡文海驾驶粤N0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汕尾市城区往海丰县城东镇方向行驶,途经海丰县附城镇永安达红绿灯路口时,车辆碰撞并碾压张某某驾驶载其儿子陈某某的汕尾(海临)40***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文海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被民警带到交警大队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某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文海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文海所属的汕尾市海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共17500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文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文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文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文海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文海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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