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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201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千元。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7年1月12日因盗窃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9月12日、2008年6月3日、2008年10月7日三次因盗窃被原铜山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日。2008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腾某某家,盗窃院内停放的一辆银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时被腾义全等人抓获,而未得逞。

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3.证人夏某某、腾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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