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毛文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真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毛文某,曾用名毛文英,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毛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毛文某结伙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家之际,由蔡某某使用提前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陈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疗养院**栋**房房门,蔡某某在房门外放风,毛文某进入房中,使用房间内桌面菜刀将房间柜子撬开后,将柜子内的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首饰盗走并卖得8000元,两人平分所得赃款。民警根据现场监控确定嫌疑男子,经人像比对,比中盗窃前科人员蔡某某出现在案发地点电梯。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卧室抽屉内首饰盒表面、桌面菜刀刀柄把手可疑斑迹棉签擦拭物检出混合DNA分型,均包含毛文某DNA分型。

2020年7月7日17时40分许,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街**专卖店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16日19时,毛文某在海口市**里**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发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0505**路**疗养院盗窃案的研判报告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毛文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5.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毛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文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毛文某、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文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毛文某、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书记员:莫洁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毛文某现均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含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