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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蔡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携带绳子、卡扣等设备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单元楼顶,采取将一端带卡扣的绳子固定在该楼顶围墙的避雷钢筋上、自己顺着绳子索降的方式,进入到该栋3302号张某某家里,盗走价值1092元千尚牌麻将机1台。

2.2020年10月6日6时许,被告人蔡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单元楼顶,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到该栋3303号唐某甲家里,盗走价值180元的中华牌硬盒香烟4包、红酒2瓶、白酒2瓶。

3.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单元楼顶,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到该栋3306号唐某乙家里,盗走价值634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80元玉手镯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绳子和卡扣(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蔡某辨认犯罪地点、证人谭某某辨认被告人蔡某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袁东霞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先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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