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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系**(泉州)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负责人之一。**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幢**座**,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该公司设有放贷部、催收部等部门,被告人蔡某某担任催收部负责人,吴某甲、耿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黄某甲、周某甲(上述八人均已判决)、“奥猪”(另案处理)系催收部员工,庄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上述三人均已判决)系放贷部员工。2016年起,被告人蔡某某组织庄某甲等人以**公司名义在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丰泽区、鲤城区、南安市、晋江市等地非法高利放贷,借款人民币1万元每天利息人民币30元至200元不等(币种下同),且借款时即先行扣除10天的利息,之后每10天付息一次。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款,被告人蔡某某便事先策划并纠集或者指使庄某甲组织吴某甲、耿某甲、李某甲、陈某丙、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黄某甲、周某甲、“奥猪”等人到借款人或其亲属居住或工作的地方采用辱骂、恐吓、泼油漆、贴大字报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借款人或其亲属还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庄某甲、吴某甲为骨干成员,耿某甲、李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黄某甲、周某甲、“奥猪”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的一天,为逼迫借款人还钱,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在庄某甲的指使下,吴某甲、耿某甲到泉州市鲤城区**巷**号住宅附近,使用油漆朝该住宅墙面、大门上喷涂“欠债还钱”等字样,造成蒋某某及租户徐某某等人心理恐慌。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因雇人清洗墙面等造成的财物损失为1100元。

2、2017年7月22日,因借款人郑某甲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吴某甲、耿某甲等人到泉州市鲤城区**路原由郑某甲经营的**酒楼讨债。现业主即被害人蔡某甲向蔡某某等人解释郑某甲已将该酒楼转让给他,并向蔡某某等人出示营业执照,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置之不理,竟辱骂、恐吓蔡某甲,威胁如郑某甲不还钱,要让酒楼经营不下去,并当场将酒杯摔在地上,吴某甲还将酒楼的收银台踢坏,在酒楼内用餐的顾客因害怕纷纷结账离开。蔡某甲报警后,蔡某某、庄某甲见状指使吴某甲等人先行离开。民警处警离开后,蔡某某再次召集人员到该酒楼继续采用上述方式逼债,直至郑某甲到酒楼还债后才离开。

3、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因借款人林某甲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吴某甲、耿某甲、张某乙等人到晋江市**镇**路被害人苏某某(系林某甲丈夫)经营的**鞋材贸易商行对苏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不还钱就要将店里的东西全部砸掉,还自行从冰箱拿东西吃,致使苏某某在店里的两个孩子被吓哭,直至被害人苏某某筹钱还款后才离开。

4、2017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为逼迫借款人陈某戊还钱,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庄某甲、吴某甲、张某乙等人到晋江市**镇**村**路**号被害人陈某庚(系陈某戊弟弟)住宅附近,使用油漆往该住宅大门上、墙上泼洒并喷涂“欠债还钱”字样。经鉴定,造成被害人陈某庚的财物损失为1000元。

5、2017年9月的一天凌晨,为逼迫借款人还钱,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吴某甲等人到晋江市**街道**路**号被害人吴某乙的店面,使用油漆往该店面泼洒,又泼及隔壁吴某丙的店面。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丙、吴某乙的财物损失为800元。

6、2017年10月18日凌晨,因借款人吕某某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在庄某甲的指使下,吴某甲、耿某甲、周某甲等人到南安市**镇**村**号吕某某儿子住宅附近,使用装有油漆的酒瓶往该住宅二楼投掷、在围墙外用油漆喷涂“吕某某,欠钱全家死光,还钱”等字样,并往围墙内扔了一张写有“吕某某,看到请打电话1806555****,不然后果自负”的字条,造成吕某某家人及隔壁租户心理恐慌(因泼漆位置已清洗完毕,损失无法鉴定)。

7、2017年10月28日11时许,因借款人陈某壬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陈某丙、耿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陈某丁、陈某甲等人到泉州市丰泽区**路**号**餐饮店讨债。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在该店内分散坐落齐声喊叫“老板欠钱不还”。被害人彭某甲向蔡某某等人解释陈某壬已退出股份,该店现在由其经营,蔡某某等人不予理会仍在店内叫喊、拍桌子,还恐吓彭某甲若不还钱就要让餐饮店经营不下去。在店内用餐的客人见状要结账离开,蔡某某等人拦住客人不让结账并赶走要进店用餐的客人。蔡某某等人还叫外卖到店里食用,故意将垃圾丢弃地上,对餐饮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影响,店内员工因害怕躲到厨房不敢出来。后彭某甲称要报警,蔡某某等人才离开。

8、2017年11月20日傍晚,因借款人陈某癸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周某甲等人到被害人郑某甲(系陈某癸前妻)经营的惠安县**镇**蛋糕店讨债。被害人郑某甲告知蔡某某等人该店为其所有、其与陈某癸已离婚,并向蔡某某等人出示营业执照和离婚证,蔡某某等人不予理会并在店内拍桌子对郑某甲进行辱骂,恐吓郑某甲“再不还钱的话给你的店上点颜色”,还在店门口大声喊叫“陈某癸欠钱不还”,引起群众围观,郑某甲的女儿也被吓哭了。后郑某甲报警,民警出警后蔡某某等人才离开。

9、2017年11月底的一天,因借款人苏某乙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耿某甲、陈某丁、李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等人到晋江市**镇**号被害人张某丙(系苏某乙母亲)经营的鞋料加工厂讨债。蔡某某等人在厂内辱骂张某丙、苏某乙,并恐吓若不马上还钱要让其工厂经营不下去,还要到苏某乙上班地方闹事,张某丙气愤之下与蔡某某等人争吵,陈某甲用纸箱砸中张某丙头部。后被害人张某丙被迫拿出5000元给蔡某某等人,并表示一个月后还清尾款,蔡某某等人才离开。

约二十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耿某甲到张某丙经营的鞋料加工厂附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二十多张印有“苏某乙欠债不还,老赖”字样、苏某乙本人头像、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大字报张贴在电线杆及墙上,致使苏某乙长期不敢回其母亲张某丙家。

10、2017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因借款人魏某甲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等人到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魏某甲住宅讨债。因魏某甲不在家中,被告人蔡某某便威胁、恐吓被害人魏某乙(系魏某甲母亲),让其要“照看好”家中小孩,并称要往其家里泼油漆、泼屎,魏某乙吓得抱着孙女不敢吭声,其孙女被当场吓哭。事后,因担心孙女被蔡某某等人带走,魏某乙一直不敢让其孙女随意出门。

11、泉州市丰泽区**商业中心第**楼(以下简称“商业中心**楼”)是借款人谢某甲及其妻子名下的房产,谢某甲将该房产租赁给福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和福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作为办公地点。2017年12月5日中午,因谢某甲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陈某丙、耿某甲、李某甲、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张某乙等人到商业中心**楼讨债。蔡某某等人将该楼层电闸关掉,将两家公司的员工全部赶出办公室。1公司经理王某丙、2公司副经理江某甲等人向蔡某某等人解释称办公场地是向谢某甲租赁的、谢某甲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但蔡某某等人不予理会,并对王某丙、江某甲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后江某甲报警,民警将江某甲和张某乙带回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次日,被告人蔡某某再次纠集庄某甲、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丁、黄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等人到商业中心**楼,仍采取上述方式对1公司、2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影响公司正常办公,并将江某甲办公室的门踹坏,江某甲报警,民警将蔡某某等人带离现场。此后连续三天,蔡某某又多次组织部分人员到商业中心**楼1公司、2公司进行滋扰、辱骂、恐吓。

随后的十几天,被告人蔡某某每天派两人到商业中心**楼电梯口等处放立牌子,看到有人来访便喊“欠钱不还”。所立牌子写有“谢某甲合同诈骗,**楼诈骗公司”等字样,并附有谢某甲身份证图片。其中:(1)2017年12月的一天9时许,经被告人蔡某某指使,吴某甲、陈某甲到商业中心**楼的办公室门口立牌子,1公司员工郭某乙要求二人将牌子收起来,吴某甲等人未予理会,郭某乙便将牌子撕毁,吴某甲、陈某甲见状对郭某乙进行辱骂、恐吓,直至当日17时许,吴某甲、陈某甲才离开。(2)2017年12月,经被告人蔡某某指使,李某甲、耿某甲连续两天从9时许至18时许到商业中心**楼电梯口放立牌子。(3)2017年12月的一天9时许,经被告人蔡某某指使,李某甲、黄某甲到商业中心**楼电梯口放立牌子,当天14时许,1公司员工将牌子撕毁,李某甲等人对其进行辱骂,后民警出警后李某甲等人才离开。

蔡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致使1公司、2公司在十几天内无法正常营业,员工唐某甲等人因害怕辞职,2公司原定在公司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被迫改至**大酒店举行,且重新租赁了办公地点,严重影响了1公司、2公司的工作正常开展。

12、2017年12月9日凌晨,因借款人林某丙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庄某甲指使吴某甲、黄某甲、张某乙等人到南安市**镇**村**号梁某甲(系林某丙公公)住宅,使用装有油漆的瓶子往该住宅二楼等处投掷。经鉴定,梁某甲住宅财物损失共计4000元。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耿某甲、周某甲等人再次到梁某甲住宅,使用装有油漆的瓶子往该住宅投掷。经鉴定,梁某甲住宅财物损失共计2000元。

13、2017年12月9日凌晨,因借款人林某丁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庄某甲指使吴某甲、黄某甲、张某乙等人到石狮市**东路**号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佛具店(系林某丁工作地点),使用油漆往该店门泼洒,致使黄某某被迫将店搬至他处。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财物损失为2000元。

14、2017年12月17日凌晨,因借款人蔡某丙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庄某甲指使吴某甲、黄某甲、周某甲等人到南安市**镇**村蔡某丙住宅附近,使用油漆往该住宅门墙泼洒,并用油漆在门上喷字,造成租客严某甲等人的心理恐慌。经鉴定,被害人蔡某丙的财物损失为2300元。

15、2017年12月21日凌晨,因借款人郑某丙、陈某癸、魏某甲未及时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和庄某甲指使吴某甲、李某甲、黄某甲、陈某乙等人先后到惠安县**镇被害人郑某丁(系郑某丙姐姐)经营的**电器店、惠安县**镇被害人郑某甲经营的**蛋糕店、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被害人魏某甲住宅,使用油漆或装有油漆的瓶子向上述店面、墙面进行泼洒、投掷。其中,在向魏某甲住宅泼漆时,将油漆泼在被害人魏某丁停放于该住宅门口的闽******号小轿车上。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郑某甲、魏某甲、魏某丁的财物损失分别为1800元、500元、1000元、3400元。

16、2017年12月25日,因借款人战某某未全额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庄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等人到泉州市丰泽区**街战某某经营的**店讨债。蔡某某等人对战某某进行辱骂,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战某某逼债,战某某与蔡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蔡某某一方拉扯战某某,致其手部受伤红肿,造成店内员工心理恐慌。随后战某某妻子当场报警,蔡某某等人见状离开。之后战某某因害怕被报复,继续向蔡某某等人支付高额利息。

2018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等人指使吴某甲、耿某甲再次到**店内向战某某讨要利息,并待在店内不肯离开。当日18时许,战某某欲关店遭到吴某甲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吴某甲联系陈某丙带人帮忙。陈某丙、“奥猪”到后对战某某进行辱骂、恐吓,又关掉店里电脑监控、店门欲殴打战某某。后战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战某某右侧脸部有轻微抓伤。

17、2018年1月的一天,为逼迫借款人郑某戊还钱,被告人蔡某某纠集耿某甲、李某甲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郑某戊住宅讨债。因郑某戊不在家中,蔡某某指使李某甲、耿某甲在郑某戊住宅住下,李某甲、耿某甲遂在郑某戊住宅自行住宿饮食,并将快餐盒等垃圾随意丢弃,还睡在郑某戊母亲江某甲的房间,致使江某甲不敢住宿。两天后见郑某戊仍未回来,被告人蔡某某才让李某甲、耿某甲离开。

蔡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庄某甲、吴某甲、耿某甲、李某甲、陈某丁、陈某丙已赔偿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1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泼油漆门墙等物证照片;2.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庄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蔡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惠价认[2018] **号、**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涉案人员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部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长期在多地非法高利放贷,有预谋地多次采用到被害人或其家属居住或工作的地方辱骂、恐吓他人,张贴借款人照片的大字报,泼油漆,到借款人家中住宿不走等违法犯罪手段以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属还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恶劣;滋拢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共计199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余冬阳

检察官:曾晓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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