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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5年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5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10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到上杭县城区金城丽都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银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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