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蔡彬,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幢**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处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狮子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彬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2时许,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蔡彬购买4600元冰毒,并通过支付宝先行支付1300元。双方约定在被告人蔡彬位于本市锦江区**路**段** 号**幢**号房内交易。当日13时许,龙某某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将33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蔡彬,被告人蔡彬将一个装有冰毒的信封交给龙某某,之后,民警进入该房间将被告人蔡彬及龙某某挡获,民警从龙某某挎包内的一个信封里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淡黄色晶体,从被告人蔡彬处查获3300元现金及一部华为p20手机。经称量,淡黄色晶体净重9.19克。经鉴定,淡黄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被告人蔡彬冰毒呈阳性。上述毒品、作案工具手机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视频、鉴定意见书、检查、扣押、封存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彬贩卖毒品冰毒9.19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蔡彬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蔡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强
检察官助理 江恺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蔡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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