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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向海军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向海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海军、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向海军共谋盗窃后,在成都市金牛区星汉路7号被害人龙某某(女,25岁)经营的佳美超市内,由蔡某以购买商品为名吸引龙某某注意力,向海军趁机盗走超市货架上的中华等品牌香烟共6条。经鉴定, 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40.5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蔡某被民警挡获,后协助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向海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海军、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海军、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海军、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向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向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海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海军、蔡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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