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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蔡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居委会****号,海南建扬河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蔡某谎称其设立的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正在经营儋州市**镇河段河砂开采项目,诚邀被害人金某某出资购买其公司的股权共同经营,金某某信以为真向蔡某支付16万元,后蔡某未实际转让**公司的股权给金某某亦未实际竞投标相关河砂开采项目,骗走金某某的16万元。

2.2019年2月初,被告人蔡某谎称其有关系能够取得儋州市的河砂开采权,诚邀被害人白某某出资购买其设立的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便共同经营河砂开采项目,白某某信以为真与蔡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9 年3、4月份,蔡某以请领导吃饭、送礼和组建车队交给白某某管理为由,多次骗取白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7.75万元,后蔡某未实际转让**公司的股权给白某某亦未实际竞投标河砂开采项目。白某某识破蔡某的骗局并多次催讨,蔡某退还29.9万元给白某某。

3.2019年4月初,被告人蔡某谎称其设立的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经营正在经营儋州市**镇、**镇、**镇的河砂开采项目,诚邀被害人陈某甲出资购买其公司的股权共同经营,陈某甲信以为真,蔡某以请市委领导吃饭、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陈某甲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2.10万元,后蔡某未实际转让**公司的股权给陈某甲亦未实际竞投标河砂开采项目。

4.2019年4月底,被告人蔡某谎称其设立的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经营正在经营儋州市**镇、**镇、**镇的河砂开采项目,诚邀被害人杨某甲出资购买其公司的股权共同经营,杨某甲信以为真与蔡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蔡某以请领导吃饭、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杨某甲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8万元,后蔡某未实际转让**公司的股权给白某某亦未实际竞投标河砂开采项目。杨某甲识破蔡某的骗局并多次催讨,蔡某退还20万元给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尾号3178)、华为黑色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儋州市水务局关于蔡某和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账户主体查询、蔡某中国农业银行(户主:蔡某,卡号:62284801582********)交易明细清单、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卡号:176500000********)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付款方账号:211990010********,付款方户名:海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凭证、金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主:金某某,卡号:62179864000********)交易明细清单、陈某甲中国银行(户主:陈某甲,卡号:62166178000********)交易明细清单、陈某甲手机转账截图、关于彭某某向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转账25万元的说明、彭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户主:彭某某,卡号:62220820090********)转账汇款凭证、白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户主:白某某,卡号:62170035200********)交易明细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蔡某与杨某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说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儋州市、授权委托书、关于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洪某某)、关于海南建扬河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刘某某);

3.证人陈某乙、杨某乙、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白某某、陈某甲、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白某某、陈某甲、杨某甲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63.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审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农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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