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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蔡某某,,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蔡某甲(已判决)的纠集下,伙同朱某甲、蔡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与蔡某丙(已判决)在仙游县枫亭镇开发区滨海新城广场逞强争霸、持刀互相追逐砍人,致使同案犯朱某甲受伤及广场边的两辆轿车被撞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同案人蔡某甲、蔡某丙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朝鹏

检察员:王 强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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