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杜某某、祁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周云、被害人杜某某、祁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蔡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帮助放贷等为名义,高息引诱,骗得杜某某、祁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缪某某等7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85080元(以下币种同),后将该款项用于归还高利贷或其他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蔡某以承包龙池御府挖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承包惠生清淤工程为由,高息引诱,骗得杜某某755950元。
2.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蔡某以承包龙池御府挖机工程和沙石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高息引诱,先后骗得祁某某170900元。
3.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蔡某以承包龙池御府挖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高息引诱,先后骗得周某某14230元。
4.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蔡某以合伙承包龙池御府沙石工程为名,高息引诱,骗得郭某某现金120000元。
5.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蔡某以帮助放贷为名,高息引诱,骗得陈某某现金人民币774000元。
6.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蔡某以帮助放贷为名,高息引诱,骗得蔡某某150000元。
7.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蔡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高息引诱,骗得缪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至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金根
附:
1.被告人蔡某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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