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22日,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蔡某某在与福建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人民币10134556.44元,开具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31608179.5元,税额人民币22373390.5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3981570.03元。福建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宝出口向泉州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人民19741226.89元,退税款已到账人民币19153702.81元。
2018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厦门市海沧区**号**栋**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流水、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报告书、退税证明、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发票退税、货款支付情况、资金回流图、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蔡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曾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金花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十二册及讯问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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