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帮助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8月4日12时许,在本市东城区百荣世贸商城肯德基餐厅,以为被害人刘某某办理贷款制作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被查获,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6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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