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奕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新乡市开发区**街**院的高某某在网上被骗29万余元。其中,2019年7月29日高某某向对方提供的蔡奕磊中国建设银行卡上转款10000元。被告人蔡奕磊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仍将该10000元取现后汇款给上家,从中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奕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蔡奕磊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奕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奕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帮助转移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奕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蔡奕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劲草
附:
1.被告人蔡奕磊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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