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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奕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蔡奕磊,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街道****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2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奕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新乡市开发区**街**院的高某某在网上被骗29万余元。其中,2019年7月29日高某某向对方提供的蔡奕磊中国建设银行卡上转款10000元。被告人蔡奕磊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仍将该10000元取现后汇款给上家,从中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奕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蔡奕磊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奕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奕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帮助转移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奕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蔡奕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劲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奕磊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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