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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天福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660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蔡某某答应帮助黄某某(已判刑)走私旧衣服入境,每柜收取人民币1000元的好处费。同年6月,黄长期将两柜共重41.14吨的旧衣服从韩国运至越南,并将提单交给被告人蔡某某。后被告人蔡某某将提单转交给杨某某(已判刑),由杨某某负责走私入境。后杨某某将上述两柜旧衣服拆柜装船,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的非设关地入境,再用货车运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林某某(已判刑)租用的仓库。同年8月28日,缉私警察在上述仓库内共查获旧衣服264.1吨(已销毁)。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共计41.14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丽

检察官助理:吴妍恒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住广东省陆丰市**村**号,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1份。

3.《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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