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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涂某某等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任帅,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周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社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余小连,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社区**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李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社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队**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余达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大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社区五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周聪、余小连、李露、余达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共同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未注册),由被告人涂某某联系相关软件平台,被告人蔡某负责管理账目及购买客户信息,后陆续招聘被告人周聪、余小连、李露、**公司业务员。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任帅、周聪、余小连、李露、余达炎通过使用话术利用QQ、微信软件发布虚假广告,向不特定大众宣传“牛股、好票”等虚假信息,寻找有意向的炒股客户。在获得客户信任后,上述被告人将“老师”微信号推送给客户,再由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假冒 “老师”指导客户进行炒股操作,上述业务员随即在所建立的炒股微信群中充当“水军”,引诱客户登陆该公司提供的 “安布拉”、“智慧策略”等投资软件平台进行炒股操作,客户所投入的资金在进入上述软件平台后并未进入真实的证券交易市场,后上述被告人再通过引诱客户加大投资、提升杠杆率、要求客户频繁交易以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使得客户在上述投资软件平台内迅速亏损,客户亏损的投资款由上述软件平台与“**投资有限公司”按比例分账。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周聪、余小连、李露、余达炎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李某某、肖某某、田某某、周某某人民币共计906956.63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周聪、余小连、李露、余达炎在本区**科技园兴业楼南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周聪、余小连、李露、余达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6956.6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贝曦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蔡某、任帅、周聪、余小连、李露、余达炎现均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审计报告壹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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