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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住**镇**房**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龙南镇**小区**号,从该楼房未上锁的后门进入并上至三楼,并用挂在房门上的钥匙打开卧室门,进入卧室将抽屉内的5万元现金盗走。

当日下午5时许,蔡某某在龙南镇滨江广场老汽车站门口附近被龙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廖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廖某乙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云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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