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武汉市**区人大代表,系**有限公司*甲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6月1日、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蔡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控股有限公司)*甲公司**期间,带领武汉**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罗某某(另案处理)团队洽谈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负责在合作期间对所有在售房源的独家网上销售工作,**有限公司为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旗下楼盘提供电商网络营销及技术支持服务,**收取“**会员”每套5000-10000元不等会员服务费作为电商收益,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为所有**会员提供10000抵35000不等的专项优惠。
在签订正式战略合作协议之前,罗某某要求蔡某某拿出一定比例的电商收益做线下广告。然后双方谈到行业内通过第三方将50%线下广告费套出私自从中赚钱的事情,罗某某表示认同,并要求蔡某某具体去办理该事宜,其会全力配合。
2013年5月,**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与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各楼盘(驿山**、联投**、联投**、联投**、联投**及新开发项目)项目公司先后签订电商协议,双方未将用电商收益的50%做线下广告费事宜签入正式电商协议中。
双方团队谈好合作意向之后,**有限公司就提前进驻*乙公司的各个项目开展业务。蔡某某向总部汇报了与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作模式,总部财务按电商收益的50%做业绩,余下的50%预留给开发商做线下广告费支出。随后,罗某某多次要求蔡某某向公司办理50%线下广告费请款事宜,直到2013年底,**有限公司**莫某某参加武汉房地产年会,罗某某与莫某某见面后,蔡某某向莫某某口头汇报了请款事宜。2014年初,*丙公司**莫某某及新房集团**徐某某作了请款汇报,该支出项目得到了总部批准,但要求必须要有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的委托付款函,蔡某某将此情况告诉了罗某某。
2014年2月,罗某某即安排王某甲(另案处理)与蔡某某对接,要求王某甲以其公司(武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义与**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公司)签订虚假广告发布合同,将钱套出后交给罗某某;并告知蔡某某无法提供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的委托付款函和罗某某签字的付款通知。蔡某某在明知没有付款通知(或者付款委托)的情况下,安排他人以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了付款通知,自己在上面签字同意支出。王某甲找蔡某某商议后,2014年4月,蔡某某以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有限公司旗下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甲的武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一份虚假的线下广告投放合同。结算资金后,蔡某某就将结算情况告诉罗某某;2014年6月,罗某某约蔡某某见面,催促其尽快办理结算转款,并商定等资金到帐后会分钱给蔡某某,蔡某某默许。为避税,王某乙同罗某某商议后,又先后与德安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通过上述三公司的周转,将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公司付给武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资金空套出后,转到王某乙控制的银行个人账户;王某甲按罗某某要求扣除开票成本,将剩余资金通过提现及转账方式交给罗某某。当月,结算第一笔资金后,罗某某将30万现金送到蔡某某位于武汉家中(武昌区**城**公馆**栋**室),并告知结算的这笔钱罗、王、蔡每人一份,王某甲办理此事会产生一份费用。之后,蔡某某与王某乙采取同样的方式先后签订了4份虚假的广告合同,蔡某某签字请款,待结算到帐后,罗某某3次分别将80万、50万、100万观金送到蔡某某家中,蔡某某将上述共计260万资金非法占为已有;从**网公司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1362.48万元,扣除税费、手续费等成本后,剩余资金由罗某某非法占为已有,用于购房、装修及个人开销。
案发后,蔡某某主动到潜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其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赃100万元;为王某甲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的江西德安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开票手续费56.6679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蔡某某职务侵占案指定管辖的回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指定审判管辖的函、关于许可对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武汉市硚口区**会公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户籍**,(3)、个人银行交易明细,(4)广告投放合同,(5)、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工地围挡广告牌施工合同,(6)、武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及记账凭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文件、蔡某某任职说明、工资表、劳动合同书,(8)、**网电子商务合作协议、**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9)、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公司电商协议和财务结算凭证复印件,(10)、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公司蔡某某工资发放表、电子商务合作协议,(11)、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对外广告投放合同明细、与武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及付款凭证,(12)、江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财务凭证复印件,(13)**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关于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项的委托审计报告,(14)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广告发布合同、电子商务合作协议,(15)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涉案资金流水光盘一张;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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