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10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牌号为浙******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市金山区**路**路**处,因未居中行驶,摩托车前部与在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撞击,致使吴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日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妻子吴某某两人在金山区廊下镇中联村中联路上由南向北散步,其妻子被一辆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飞倒地,摩托车未作停留继续由南向北行驶离开。
2.证人陆某某、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二人接到被告人蔡某某电话称其驾驶的摩托车坏了,遂前往上海与浙江交界处接应,后蔡某某称其驾驶摩托车撞了人,二人便劝其报警并自首。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具体方位及现场情况。
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中心医院出院小结、户籍证明、居民死亡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3日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
5.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的浙******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留。
6.司法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蔡某某所驾驶的悬挂浙******号牌雅马哈机动两轮车前部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该机动两轮车转向装置及前、后轮制动装置均功能有效。
7.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居中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8.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19年7月1日00时46分被告人蔡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0mg/mL,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9.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资料、被告人蔡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蔡某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情况、其驾驶的车辆信息情况及车辆保险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资料目录表、相关视频资料及截屏图片,证实道路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交通肇事前后的行驶轨迹。
1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证实事发后在现场的被害人吴某某丈夫陈某甲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蔡某某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红梅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正》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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