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蔡某,化名江一村,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83********,汉族,本科文化,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原南京**饭店有限公司营销员,住江苏省扬中市**路**号**幢**号。被告人蔡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南京**饭店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8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7月10、9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7日、8月11日、10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蔡某明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以“江一村”的虚假身份应聘至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南京**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营销员。2017年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人蔡某利用担任**公司营销员的工作之便,编造客户需要香烟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公司商场购物中心的九五之尊、大天叶、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造成被害单位**公司损失人民币307.304万元。事后被告人蔡某将上述骗得的香烟折价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挥霍等使用。
被告人蔡某案发后潜逃,于2019年1月21日在安徽省蚌埠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饭店岗位申请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POS单据、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南京**饭店购物中心单据、配送单、鉴证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叶某某、郭某某、张某乙、宗某某、洪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共九册(附刻录光盘二张)、鉴证报告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