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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湖南省辰溪县**楼,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判决;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8日被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组。因犯抢劫罪,2010年10月12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经减刑,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至中方县铜鼎镇卫生院对面的楼房,先后用钥匙套开杨某某、翦某某、彭某某、米某某四户人家的房门入室进行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600余元,盗得黄金首饰共计约重36克,销赃得12000元,二人平分了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视频侦查工作报告、酒店住宿详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翦某某、彭某某、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潭

检察官助理:鲍尧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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